苏州市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5-10 点击数:

苏州市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
来源:苏州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发布时间:2014-10-21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问题的发生,苏州市近日印发《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对全市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主持或参与办理的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严格控制范围规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必须从严控制范围和规模,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风气,切实做到“五个严禁”: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参加;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严禁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对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谢绝的不应收受的财物,应当事后退还或按规定上交组织处理。同时,要求领导干部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的邀请参加相关活动。
 
二是严格审核报备制度。领导干部办理嫁娶事宜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党组织作出书面报告;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先口头报告,事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对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审核、签字背书后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措施。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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